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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或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06.30. 勞保2字第09801403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30日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
    資。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 9 條
    第 3 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查本案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傷病
    住院期間得否調整投保薪資,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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