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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之行號,係指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為準,如僱用 5人以上員工,即屬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未僱用員工 5人或非屬行號範圍者,亦得參加勞保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10.05. 勞保2字第0990034564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5日
    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第 1項第 2款所稱「行號」釋疑。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 5人以
    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3
    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爰旨揭所
    詢之行號,應以附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準,其僱用 5人以上員工,即屬強制投保單位,未
    僱用員工 5人者,即得依勞保條例第 8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至於非屬
    前開範圍者,得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 1項第 8款或第 2項規定,檢附相關證件影本,
    依第 8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受僱於第 6條第 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準用本條例之
    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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