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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避免投保單位巧取保險給付,就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
請假期間,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
保薪資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12.09. 勞保2字第0990140479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9日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
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 1項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 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
基準法第 2條第 3項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 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 1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 9條第 3款規
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另依內政部70年 9月26日臺內社字第 44941
號函略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未變動,依勞工
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
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彼等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
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依上開說明及相關規定,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
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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