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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01.06. 勞保1字第099014056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6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桃園縣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
    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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