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勞動檢查法第13條第 3款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檢查」,以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28條第 2項規定之職業災害為限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10.18. 勞檢1字第10001511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主旨:有關勞動檢查法第13條第 3款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檢查」,以勞工安全
衛生法第28條第 2項規定之職業災害為限,請查照。
說明:依本會本( 100)年10月11日召開之「職災檢查是否事先通知檢討會議」決議事項辦
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本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
副本: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法規委員會、本會勞工檢查處( 1科)、勞工檢查處( 2科)
、勞工檢查處( 3科)、勞工檢查處( 4科)、勞工檢查處( 5科)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