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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勞動檢查法第13條第 3款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檢查」,以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28條第 2項規定之職業災害為限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10.18. 勞檢1字第10001511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主旨:有關勞動檢查法第13條第 3款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檢查」,以勞工安全
       衛生法第28條第 2項規定之職業災害為限,請查照。
    說明:依本會本( 100)年10月11日召開之「職災檢查是否事先通知檢討會議」決議事項辦
       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本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
    副本: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法規委員會、本會勞工檢查處( 1科)、勞工檢查處( 2科)
       、勞工檢查處( 3科)、勞工檢查處( 4科)、勞工檢查處( 5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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