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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五條。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04.10. 勞檢 1字第1010150408號公告(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4月10日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依勞動檢查法第五條規定,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
       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查機構辦理之。故現行勞動檢查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
       相關子法所定專屬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者,為中央主管機關專屬之事務職權事項,應由
       本會所設或授權專設之勞動檢查機構辦理,非屬地方自治事項。
     二、本會授權高雄市政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檢查法有關規定辦理勞動檢查,並受
       本會之指揮監督,所屬勞動檢查員領有本會製發之勞動檢查證,其檢查轄區範圍僅限
       於旨揭改制前原高雄市轄區;原高雄縣轄區之勞動檢查仍由本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辦理
       。
     三、本會所設或授權專設勞動檢查機構專屬事務職權之辦理事項如下:(一)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事項。
      (二)勞動檢查法全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十二條除外)規定事項。
      (三)其他勞動法令明定,應由勞動檢查機構(檢查機構)辦理或應向勞動檢查機構(
         檢查機構)申報(申請、報告、備查及報備)等事項。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01.11. 勞檢 1字第1020150014號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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