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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年金給付發給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06.04. 勞保2字第1010140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6月4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年金給付發給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 5月 3日保給老字第 10160244391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 3項規定,依前 2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第65條之 1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被保險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者,應填具申請書及
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前項被保險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
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
條第 2項規定,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
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
三、查老年給付係為提供勞工退休後無工作所得時之經濟生活安全,依上開條例第58條規
定,被保險人應於符合年資、年齡及離職退保要件,始具備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投保
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依上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仍持
續至當日24時始停止,尚不符已離職退保而得請領老年給付要件。
四、至實務上考量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申辦退保及申請老年給付之便利,投保單位於其勞
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為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
,自其離職退保翌日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
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正本:勞工保險局
副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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