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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年金給付發給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06.04. 勞保2字第1010140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6月4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年金給付發給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 5月 3日保給老字第 10160244391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 3項規定,依前 2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第65條之 1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被保險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者,應填具申請書及
       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前項被保險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
       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
       條第 2項規定,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
       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
     三、查老年給付係為提供勞工退休後無工作所得時之經濟生活安全,依上開條例第58條規
       定,被保險人應於符合年資、年齡及離職退保要件,始具備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投保
       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依上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仍持
       續至當日24時始停止,尚不符已離職退保而得請領老年給付要件。
     四、至實務上考量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申辦退保及申請老年給付之便利,投保單位於其勞
       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為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
       ,自其離職退保翌日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
       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正本:勞工保險局
    副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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