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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本會授權臺中市政府所屬勞動檢查處辦理部分勞動檢查業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 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03.08. 勞檢1字第1020150297號公告(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3月8日
    主旨:本會授權臺中市政府所屬勞動檢查處辦理部分勞動檢查業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
       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旨揭本會授權臺中市政府所屬勞動檢查處辦理部分勞動檢查業務之範圍為該府所
         屬機關(構)與其辦理之公共工程及轄內臺中工業區、大里工業區、大甲幼獅工
         業區、臺中港關連工業區、豐洲科技工業區、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仁
         化工業區、太平工業區、豐原工業區、霧峰工業區之勞動檢查法及勞工安全衛生
         法之監督檢查。但不包括下列由本會所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辦
         理之審查、檢查業務及監督檢查對象:
     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危險性工作場所。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合格檢查。
     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中小企業以外之製造業(即指經常僱用員工超過
       二百人之製造業)。
     四、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國營事業機構及中央政府機關(構)、第四款營
       造業之中央政府機關(構)公共工程、第十四款之國防事業與經本會依第十五款指定
       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國立大專院校。
       〔依勞動部 104.04.09. 勞職授字第 10402007122號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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