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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保障其所僱員工之保險權益,得比
照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 7月15日勞保 2字第0920034180號函示,依勞工保險
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及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條規定,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3.08.04. 勞動保2字第103014026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8月4日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保障其所僱員工之保險權益,得比
照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 7月15日勞保 2字第0920034180號函示,依勞工保險
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及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條規定,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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