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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大氣環境霾害嚴重,勞工之出勤管理事宜乙案,請查照並轉知轄內事業單位依說明事
項辦理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3.10.29. 勞動條3字第103013233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一、依據 103年10月 20日立法院第 8屆第 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
委員會蔡委員○○口頭質詢辦理。
二、大氣環境霾害嚴重時,如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依本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可不出勤
。勞工因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
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如僅停課但未停班,為照顧家中學童,勞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請家庭照顧
假,亦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特別休假。
四、另勞工從事戶外作業,若大氣環境霾害嚴重,有因作業類型致加重霾害對人體健康影
響者,可參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7條、 324條之 4或粉塵危害標準第 4、 5
條規定,減少特殊作業所致粉塵等相關污染物之逸散、配戴適當之防護具、或適當降
低戶外作業時間,以降低霾害對身體健康之影響。
五、有關因大氣環境霾害嚴重,勞工出勤應如何處理等情,請加強宣導轄內事業單位依前
開規定辦理。
正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立法院蔡○○委員國會辦公室、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國會聯絡室、勞動條件及就業
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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