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勞工於放假日離職,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辦理勞工退保及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並提具勞
工本人出具同意追溯申請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其老年年金給付得自離職退保之翌日起按月發
給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4.01.08. 勞動保2字第10301405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月8日
(1)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5條之 1及其施行細則第93條規定略以,請領老年給付者
,應辦理離職退保,老年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所稱申請之當月,以原
寄郵局郵戳或送交保險人之日期為準。另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 4月15
日勞保 2字第0970140137號令釋略以,勞工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等休息日到、離
職,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申報加、退保,並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
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到、離職之當日生效。
(2)考量投保單位之作業及保障被保險人請領給付之權益,同意自即日起參照前開令釋之
規定,有關勞工於放假日離職,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辦理勞工退保及申請老年年
金給付,並提具勞工本人出具同意追溯申請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其老年年金給付得自
離職退保之翌日起按月發給。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