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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於放假日離職,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辦理勞工退保及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並提具勞 工本人出具同意追溯申請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其老年年金給付得自離職退保之翌日起按月發 給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4.01.08. 勞動保2字第10301405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月8日
      (1)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5條之 1及其施行細則第93條規定略以,請領老年給付者
       ,應辦理離職退保,老年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所稱申請之當月,以原
       寄郵局郵戳或送交保險人之日期為準。另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 4月15
       日勞保 2字第0970140137號令釋略以,勞工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等休息日到、離
       職,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申報加、退保,並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
       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到、離職之當日生效。
      (2)考量投保單位之作業及保障被保險人請領給付之權益,同意自即日起參照前開令釋之
       規定,有關勞工於放假日離職,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辦理勞工退保及申請老年年
       金給付,並提具勞工本人出具同意追溯申請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其老年年金給付得自
       離職退保之翌日起按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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