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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 2月13日臺82勞保 2字第 04239號函略以,已辦理加
保之自願投保單位未於所屬新進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翌日起算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4.05.04. 勞動保2字第10401402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5月4日
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 2月13日臺82勞保 2字第04239 號函略以,已辦理加保
之自願投保單位未於所屬新進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翌日起算。
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5 項規定,本條例第 8條第 1項各款規定人員準用本條
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前 4項規定。據此,本條例第 8條
第 1項第 3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未於實際從事勞動之日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
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 5項準用同條第 1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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