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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哺(集)乳時間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5.05.27. 勞動條4字第105013098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27日
主旨:有關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哺(集)乳時間相關規定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本( 105)年 5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
00042821號總統令公布(如附件),並於 105年 5月20日生效。
二、本次有關哺(集)乳時間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受僱者哺(集)乳期間至子女未滿 2歲,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
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二)因受僱者每人每次哺(集)乳所需時間不同,爰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受僱
者可依個人需求,於每日60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哺(集)乳時間。
(三)考量延長工作時間亦有哺(集)乳需求,增訂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
長工作時間達 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另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三、旨揭規定修正後,雖與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有所差異,惟適用《勞動基準
法》之事業單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應依修正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規定辦理。
正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
衛生署
副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二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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