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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哺(集)乳時間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5.05.27. 勞動條4字第105013098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27日
    主旨:有關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哺(集)乳時間相關規定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本( 105)年 5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
       00042821號總統令公布(如附件),並於 105年 5月20日生效。
     二、本次有關哺(集)乳時間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受僱者哺(集)乳期間至子女未滿 2歲,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
         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二)因受僱者每人每次哺(集)乳所需時間不同,爰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受僱
         者可依個人需求,於每日60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哺(集)乳時間。
      (三)考量延長工作時間亦有哺(集)乳需求,增訂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
         長工作時間達 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另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三、旨揭規定修正後,雖與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有所差異,惟適用《勞動基準
       法》之事業單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應依修正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規定辦理。
    正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
       衛生署
    副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二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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