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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具零售商出售各種蟲類,蟲死後就近倒入水溝及垃圾堆,任其腐臭,嚴重污染市區環境
衛生案,可依(舊)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取締處罰。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2.9.9. 環四字第52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2年9月9日 釣魚具零售商出售各種蟲類,蟲死後就近倒入水溝及垃圾堆,任其腐臭,嚴重污染市區環境
衛生案,可依(舊)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取締處罰。(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72.9.9. 環四字第五二二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