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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一、有關市場清潔之維護,廢棄物清理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市場內外 攤販應備置廢棄物容器,並不得任意將廢棄物、污水棄置於地面或水溝」,若有違反 ,應可認定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予 以處罰。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77.06.09. 環署廢字第11050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6月9日
     一、有關市場清潔之維護,廢棄物清理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市場內外
       攤販應備置廢棄物容器,並不得任意將廢棄物、污水棄置於地面或水溝」,若有違反
       ,應可認定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予
       以處罰。至有無違反是項規定,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二、營業人每日繳交之清潔費用,應係供市場管理單位作為清運、處理之費用;攤販本身
       有無違反前項法令情事,與市場管理單位並無所涉。三、執行取締人員在營業中進行
       取締工作,乃基於其職責執行公務,並不構成擾民行為。
     四、營業人若不服行政處罰,得依訴願法第一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於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
       決定書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7.6.9. 環署廢字
       第一一0五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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