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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市場清潔之維護,廢棄物清理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市場內外
攤販應備置廢棄物容器,並不得任意將廢棄物、污水棄置於地面或水溝」,若有違反
,應可認定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予
以處罰。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77.06.09. 環署廢字第11050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6月9日
一、有關市場清潔之維護,廢棄物清理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市場內外
攤販應備置廢棄物容器,並不得任意將廢棄物、污水棄置於地面或水溝」,若有違反
,應可認定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予
以處罰。至有無違反是項規定,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二、營業人每日繳交之清潔費用,應係供市場管理單位作為清運、處理之費用;攤販本身
有無違反前項法令情事,與市場管理單位並無所涉。三、執行取締人員在營業中進行
取締工作,乃基於其職責執行公務,並不構成擾民行為。
四、營業人若不服行政處罰,得依訴願法第一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於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
決定書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7.6.9. 環署廢字
第一一0五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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