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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79.10.01. 環署水字第33349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10月1日 一、依內政部七十八年二月十四日台(78)內營字第六七二九0七號函,有關下水道法公
布前各公、私立工業區已設置之下水道,仍適用下水道法規定。
二、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分流地區,家庭污水及事業廢
水不得排放於雨水下水道。本案該工廠位於新營工業區內,請查明該地區是否屬雨水
及污水下水道分流地區,並依該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