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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各工廠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收費方式及標準。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2.03.01. 環署廢字第06588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3月1日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產生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其廢棄物應自行或委
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負責清除處理之,如屬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一般事業廢棄物,得繳付所需費用委託執行機關辦理。其收費標準應依廢棄物清理法
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由執行機關擬定,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實
施。二、另依據本署 80.07.31 (80) 環署廢字第三一二一○號函,對事業機構
產生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徵收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
除處理費」應一○○%全額反映清除處理成本,該項成本除包含「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費徵收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清除處理成本外,並應包含垃圾處理場 (廠) 硬
體設施及建造費用等。三、目前自來水公司代徵之之費用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而非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其收費標準僅反映清除處理成本三○%。如石化
工業之用水量大,為達收費公平性,可洽執行機關退還附徵於水費之「一般廢棄物清
除處理費」,另就廢棄物在進入垃圾場時,訂定收費標準,徵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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