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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附加自來水應納水費之百分比,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臺灣省
採掩埋、堆肥處理方式地區調整為二十五%,採焚化處理方式地區調整為四十二%;高雄市
調整為二十五%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3.08.10. (83)環署廢字第35515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8月10日
主旨: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附加自來水應納水費之百分比,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
臺灣省採掩埋、堆肥處理方式地區調整為二十五%,採焚化處理方式地區調整為四十
二%;高雄市調整為二十五%。
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已公告自本(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新水費價目
,水費平均價由原每度約新台幣八.二五元調漲為新台幣九元。為配合該水價之
異動,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反映清除、處理成本徵收比率為四十%)附加自
來水應納水費之百分比,臺灣省採掩埋、堆肥處理方式地區由原二十七%調整為
二十五%,採焚化處理方式地區由原四十六%調整為四十二%;高雄市由原二十
七%調整為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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