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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排放許可證應具備之文件免由技師簽證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4.10.13. 環署水字第549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13日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準用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故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並無第十七條技
師簽證之適用。
二、又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
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故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細則第二十
三條申請排放許可證時,其應檢具之文件,不受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限制,可免
由登記執業之環工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10.13. 環
署水字第五四九六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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