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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設立或變更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02.05. 環署水字第645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2月5日
一、有關事業設立或變更所應檢具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表格,請 貴處逕依權責辦理。
二、違章工廠雖已取得排放許可證,欲申請合法登記時,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之
規定辦理。
三、事業增加或改變生產或服務規模,以致廢(污)水或污泥實際或設計產生量超過原排
放許可登記百分之十,以致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
款所為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開始變更前向主管機關提報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或
)污泥處理變更計畫,其無工程者,得免提工程計畫,並應於完成變更後十四日內,
依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5.02
.05. 環署水字第六四五八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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