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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內事業單位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相關紀錄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03.27. 環署水字第1297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3月27日
一、工業區內未將廢(污)水納入污水處理廠之事業,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
規定申報相關紀錄。
二、工業區內納入污水處理廠之事業,目前不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申報相
關紀錄。惟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可由委託合約書中之前處理計畫規範納管事業向工業管理機構申報相關紀錄
,工業區管理機構則定期及不定期查驗前處理計畫執行情形,再依規定向環保機關申
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5.03.27.環署水字第一二九七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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