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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同法第三十八條,限期改善,屆期複查方式復如說 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5.07.22. (85)環署水字第34086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7月22日
    主旨:有關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同法第三十八條,限期改善,屆期複查方式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縣政府八十五年六月五日府環三字第一00一三一號函辦理。
     二、主管機關若以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執行按日連續處罰,則其功能
       評鑑方式應依同細則第六十一條及本署八十三年一月七日(82)環署水字第五三二八
       五號函公告之評鑑方式辦理。三、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如認定其違
       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係功能不足以外之原因,而提出去除違反原因之「具體改善措
       施說明」,並於限期屆滿日前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
       ,經檢查事業確已依照其所提出之「具體改善措施」執行,在事業未報備故障情況下
       ,經檢驗其放流水未符合管制標準時,主管機關若要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應依水污染
       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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