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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行政處分,於相關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有效期限屆滿後始行送
達時,因已無許可證或相關文件可撤銷,故該撤銷處分應為無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5.12.16. (85)環署廢字第65899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2月16日 主旨:撤銷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行政處分,於相關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有效期限屆滿後
始行送達時,因已無許可證或相關文件可撤銷,故該撤銷處分應為無效,復請查照。
說明:復貴處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八五環四字第六二七一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