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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登載」或「宣播」之廣告,有無包括傳單、旗幟、
張貼、釘定......等廣告之內容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04.01. 環署毒字第00152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4月1日
一、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登載或宣播之廣告,參考「廣播電視法」第二
條第九款「稱廣告者,指廣播、電視或播放錄影內容為推廣宣傳商品、觀念或服務者
。」,及「出版法」第四條出版品所登載「廣告」......。惟考量現行商品市場競爭
激烈,廣告樣式層出不窮,為維護消費者權利,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登載或
宣播之廣告,指出版品、廣播、電視或播放錄影內容為推廣宣傳商品、觀念或服務者
,並包括傳單、旗幟、張貼、釘定....等廣告範圍。
二、前項所稱傳單、旗幟、張貼、釘定......等環境用藥廣告,如無主管之「傳播機構」
,即無須繳驗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04.01. 環署毒
字第00一五二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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