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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會函詢「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條款」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保護委員會 93.01.29. 消保法字第093000016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29日
主旨:貴會函詢「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條款」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九三)消總申第0一0號函。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消費者保護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一
條規定,係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之研擬、審議及監督其實施之機關,尚非實際負責執
行機關。所詢「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一對於一個月之請求權時效」一事,民法第五
百十四條之十一所規定旅客購買瑕疵物品時旅遊營業人協助處理請求權,其性質似屬
於「作為請求權」,而關於請求權起算始點,則可參照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消滅時
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起算」之規定,再
依個案加以判斷。(行政院消費保護委員會 93.01.29. 消保法字第0九三0000
一六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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