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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
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2.12.26. 環署水字第0920094720號公告(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主旨:委託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
」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設置於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及雲林基地之事業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定義者
,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查核准及「排放許可證」之審查登記、變更及展延
,均委由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
二、凡符合前項規定之事業,自公告生效日起,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
證」申請,應向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提出;於公告生效日前已向地方主管機
關提送申請者,仍由該主管機關審理。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各項許可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相關申請之審查、許可之審查費,
得比照水污染防治法令之規定收取。
四、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核復各項許可時,應同時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
許可證登記事項報知各該地方主管機關,後續則由當地環保機關稽查管理。許可經審
查核發後,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核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該開發籌備處應即辦理補正。
五、本公告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04.13. 環署水字第1040028211號公告發布,自 104年 4
月13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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