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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指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之查證工作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2.16. 環署水字第0960014592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2月16日
主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查
證工作。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本署委託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事業水污染防治專案重點查核計畫」,因辦理
本案作業需要,特委託該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查證
工作。
二、依該項規定,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
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三、執行範圍以臺南市和順工業區為主,及因應水污染緊急事件,經本署指定之地區。
四、執行日期自本公告生效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
在地: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159 號 13 樓,電話:(02)2759-8968 轉 15 。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地址:台北市中華路 1 段
41 號,電話:(02)23117722 轉 2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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