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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0.25. 環署空字第096008123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 96.10.25. 環署空字第0九六00八一二三三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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