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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第 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0.26. 環署管字第096008180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第
    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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