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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因農業用途需要使用大量自來水,是否屬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所稱之特殊情
形,得予核定免徵或減徵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1.08. 環署廢字第09700002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8日
貴轄居民因農業用途需要使用大量自來水,是否屬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所稱之特
殊情形,得予核定免徵或減徵乙案
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繳納義
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二、本案貴轄○○、○○、○○、○○等四里之民眾,因農業用途需要,使用大量自來水
致隨水費附徵之垃圾清除處理費偏高,是否屬特殊情形可否減徵或免徵乙節,由貴縣
政府依事實本權責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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