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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操作困難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1.10. 環署水字第0970003394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10日
○公司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操作困難案。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
)第56條規定,事業經主管機關查獲繞流排放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設置累計型
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復依該辦法第57條規定,所有
用水來源應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措各設施單元進流口、出流口及放
流口應設置具水溫、pH及導電度之自動監測設施;水措設施單元及放流口應設置具有
記錄時間的攝錄影監視系統;並依同條第 3項規定,應維持其正常之功能,合先敘明
。
二、請督導該公司選用並設置適用、耐用的自動監測設施、錄影監視系統,並定期維護,
以維持設備之正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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