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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私人住宅牆面及私人土地架設圍籬部份張貼、噴漆廣告,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1.17. 環署廢字第0970004628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17日
    有關私人住宅牆面及私人土地架設圍籬部份張貼、噴漆廣告,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疑義案
     一、依本署95年 6月17日環署廢字第0950048854號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
       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
       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
       」合先敘明。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
       物。是以,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係在於指定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
       定著物污染環境行為之要件下,環保執行單位據以執行取締工作。本案私人住宅及私
       人土地架設圍籬張貼、噴漆違規廣告,請貴局依事實加以認定告發之。
     三、另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
       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
       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
       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
       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
       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
       負擔。
     四、違規廣告物型式日益變化,請貴局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符
       合實際分工及取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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