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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民間食品製造業如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則屬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條所稱之污染性工 廠,應受規定限制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10.01. 環署毒字第0970075106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0月1日
    主旨:有關函詢民間食品製造業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所稱之禁止行為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條之規定「本條例第 5條第 2項第 2款所稱污染
       性工廠,係指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列各業別工廠」
       ,因此,工廠之設立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1項各款之情形,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即為「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條第
       2 項第 2款所稱污染性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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