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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建物或土地定著物遭塗鴨,逾期未改善,不宜以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為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第11條之處分對象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5.01. 環署廢字第0980035146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1日
    主旨:有關建物或土地定著物遭塗鴉,逾期未改善,其所有人是否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
       條第 1款之處分對象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污染行為人於牆面上塗鴉,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 2款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惟環保機關無法即時取締污染行為人,欲以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之清除責任歸責由
       牆面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來清除塗鴉,然其所留下之塗鴉(牆面上噴漆等
       ),似難以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所規定之一般廢棄物,予以認定。請貴局依地方制度
       法第29條規定,訂定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以符合實際環境維護情況。
     二、另有關民眾建議對於違規塗鴉行為人應提高罰款乙節,本署已錄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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