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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湧出之泥漿如流至營建工地之水污染管制區,屬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之水污染行為
,得逕予處分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7.03. 環署水字第0980053644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3日
主旨:有關自然湧出之泥漿是否為污染物,及得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 1項第 2款處分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本署97年 9月 9日環署水字第0970066486號函釋,營建工地之事業廢水管制,主要
以管制逕流廢水為主。本案所產生之泥漿,如為營建工地之作業廢水,得考量依「行
政程序法」第 165條,以輔導等方式,請業者妥善處理。
二、惟所產生泥漿如流至水污染管制區,有構成「水污防治法」第30條規定之水污染行為
,仍得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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