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第 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19. 環署管字第1000006182B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19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第 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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