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貴部所屬行政執行機關,辦理應於大陸地區送達之行政執行文書,請惠予逕行囑 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1.09.11. 陸法字第101040085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9月11日
    主旨:有關貴部所屬行政執行機關,辦理應於大陸地區送達之行政執行文書,請惠予逕行囑 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條第 1項規定「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 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復按本會統籌委託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簽訂之委託契約附件三之貳之一,關於對大陸地區 之文書送達,之前 貴部業請求納入委託事項。 二、查現行實務上,貴部所屬各地區行政執行機關,辦理應於大陸地區送達之行政執行文 書,有逕予囑託海基會辦理者,亦有請本會函轉海基會辦理者。基於送達程序經濟, 並維護當事人權益考量,爾後若有是類應於大陸地區為送達之行政執行文書案件,建 請貴部逕行囑託海基會代為送達,並轉知所屬機關參照辦理,以縮短公文函轉流程, 增進處理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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