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研釋00二號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廣告媒體業」適用範圍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04.21. 公研釋字第002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4月21日
    受文者:拓有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貴公司函請釋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之「廣告媒體業」適用範圍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第二十六次委員會議討論後,獲致結論如次: (一)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課以廣告媒體業負連帶民事責任,係以明知或 可得知情況下始有適用。其目的在使廣告媒體業能對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作相 當程度之篩選,因此該條所謂之媒體限於對廣告主或廣告代理業所提出之廣告有 支配能力之可能足以篩選時始有適用。 (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時,廣告媒體業僅負民事連帶責任,並無 刑事及行政責任,而民事連帶責任乃普通法院審理之權責,故廣告媒體業之適用 範圍仍由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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