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品代銷可否「限制地區與價格」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4.30. 研釋字第004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4月30日
    主旨:貴公司函詢公平交易法中有關產品代銷可否「限制地區與價格」等乙案,復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化(八十一)業字第八0一0一00三號函。 二、有關產品代銷契約中限制銷售價格及銷售地區與公平交易法有無抵觸一節,核復如左 : (一)是否為代銷契約,不能僅從其契約之字面形式而應就其之實質內容加以認定。 (二)如確屬代銷契約,有關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問題說明如左: 1.關於代銷契約中約定有銷售價格者,因代銷之事業所復得之利潤並非因購進商 品再予轉售而賺取其間之差額,因此無轉售價格之問題,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 十八條之規定。 2.關於代銷契約中定有銷售地區之約款者,因代銷契約係由本人負擔銷售風險, 本人之事業為自己利益而設之上開約款,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之 規定。 三、惟查 貴公司所附代銷契約中第二條、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等約款,似有「經銷」 之實。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1.11.13公法字第0910011081號令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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