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研釋0四四號國內廠商仿冒外國廠商之商標,參與招標因而得標之行為,有無違反公平交 易法相關規定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11.24. 公研釋第044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1月24日
    受文者:王曼白君 主旨:臺端函詢國內廠商仿冒外國廠商之商標,並因而得標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臺端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致本會王主任委員函。 二、臺端所詢案例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經本會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五十八次委員會 議討論,獲致左列結論: (一)事業於投標時捏造不實的國外廠商型錄,混淆某一國外產品之商標而得標,此種 行為涉及以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如其行為有妨礙公平 競爭之虞時,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 (二)若該外國商標在我國為相關大眾所共知,而國內事業對該外國商標為相同或類似 使用,其結果造成與該外國廠商之商品產生混淆,則此國內事業之行為,可能涉 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三)若該外國商標係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而國內廠商係提供與該國外廠商所生 產同類之商品並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時,則國內事業之行為,可能涉及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四)國內事業於得標後委託中國大陸某加工廠加工製造該產品,並轉送至第三國捏造 製運文件等再運至臺灣交貨。此等行為涉及於商品上對商品之品質、內容、製造 地、加工地為不實表示,可能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五)前述各點僅為原則性之公平交易法適用說明,由於臺端來函所述事實未臻詳盡, 是否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仍須依具體事實及證據認定之。 三、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 臺端得以書面檢據向本會提出檢舉。四、檢附公平交易 法及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條文各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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