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函釋加盟型態符合公平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持依據及理由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11.30. (81)公壹字第04799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1月30日
主旨:貴公司函請補充說明 貴公司之加盟型態符合公平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持依據及
理由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八十一)統超字第四0七號函。
二、貴公司之加盟型態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本會所持依據及理由
如次:關於控制他事業,在控制之內容有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依公平法第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只要控制其一,即具有控制關係。關於業務經營,其控制主要表現在營業
表徵的選擇,採購及銷售之對象及交易條件的決定;關於人事任免則主要指經理級以
上管理人員之任免。滿足控制之要件,並非必須達到全部控制的地步,只要達到一事
業基本上受他事業之控制,從而達到足以影響該事業之重要經營決策或經營成敗即可
。在此認識下,於聯盟關係,聯盟總部基本上拘束加盟主之採購對象、交易條件,或
拘束其銷售對象或交易條件者,聯盟總部對於加盟主便有「直接或間營」的情形,構
成結合關係。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