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研釋 006號解釋,是否會造成對公司不公平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2.08.07. (82)公參字第02569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7日
    主旨:台端函請本會釋復有關公研釋 006號解釋,是否會造成對公司不公平疑義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82年 5月 6日函。 二、本案經本會82年 8月 4日第96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為保障參加人權利,防止有不肖多層次傳銷業者以欺騙或故意隱瞞事實之方式誤 導參加人或以不當方式使參加人因一時衝動購買產品之弊端,多層次傳銷管理辦 法第 5條中明文規定參加人有解約、終止契約退貨、退費之權利。 (二)依一般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獎金發放制度,通常對參加人之每一筆進貨,所給付獎 金或報酬之對象,除該參加人本身之外,尚有該參加人之若干上層參加(介紹) 人;對於後者所付之獎金,若於解約時自退予參加人之商品價金中扣除,則參加 人所得之價款將與原先所支付者有相當差距,即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參加 人反悔並退費之意旨不符,故參加人退貨時,應由事業負責向各該相關參加人追 回,而不得由解約或終止契約之參加人所退商品之價金中扣除;雖事業因此須承 擔向退貨參加人之上線追回獎金或報酬之責任,甚至負擔無法追回之風險,然此 即為(一)所述,為防止多層次傳銷事業不當誘使參加人加入所致,應無不當。 (三)綜上所述,本會公研釋 006號解釋,應無不當之處。 備註:此則函釋所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5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已移列於10 3 年 1月29日公布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05.05. 公競字第 10314604721號令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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