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關於直轄市規定,自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6.19. 台內社字第0970094570號令發文日期:民國97年6月19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關於直轄市規定,自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生效。(內政部 97.06.19.臺內社字第0九七00九四五七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