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研釋0七五號特殊設備採購指定品牌並要求原廠願意供貨證明是否適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3.01.05. 公研釋字第075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月5日
    受文者:高雄市立文化中心管理處 主旨:貴處函請釋示特殊設備採購指定品牌並要求原廠願意供貨證明之適法性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十月七日(八二)高市文化總字第二七二六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一六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貴處於辦理是項 採購時,若係以私法行為提供具市場經濟價值之商品或服務為業務或目的,所引起之 需求行為,則 貴處即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事業,不得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貴處 於辦理是項採購時,對於特殊設備採購指定品牌並要求原廠願意供貨證明之行為,有 無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差別待遇之適用,須視有無正當理由及是否妨礙公平競 爭而論。所謂有無正當理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審酌(一)市場供需 情況。(二)成本差異,(三)交易數額,(四)信用風險與(五)其他合理之事由 。至於有無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須同時或交錯考量其商業倫理非難性及對市場自由競 爭之減損,加以綜合判斷。另 貴處要求投標廠商出具原廠願意供貨證明乙節,尚須 考量是否會阻礙真品平行輸入,而影響市場功能之運作,並須視具體個案而定。 主任委員 王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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