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研釋0九三號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上一會計年度」之認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3.03.28. 公研釋字第093號(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83年3月28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八一次委員會會議討論案 。 案由: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上一會計年度」應如何認定案。 研究意見: 關於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上一會計年度」之認定,採左列計算方式: 一、結合之事業有實足一年之上一會計年度者,依其所提會計年度期間計算其銷售金額。 二、結合之事業不足一年之上一會計年度者:為符公平及管理目的,仍宜以十二個月,計 算銷售金額: 1.屬新設事業者:為落實公平法對事業結合之管理,避免該等事業營業期間銷售金額雖 未達本會公告金額門檻,但依其營業情形判斷,倘以十二足月計算,則其銷售金額顯 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之事業結合之情事發生,按實際營業期間之月份相當全年十二個 月之比例換算其銷售金額,即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應為: 實際營業期間之銷售金額 ───────────×12 實際營業期間之月份 2.屬變更會計年度者:基於尊重當事人自由選舉會計年度之意願,以事業結合時所採之 會計年度為基準,往前推算前一年,如結合日為八十二年三月三十日,且結合當時之 會計制度為曆年制,則其上一會計年度為八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任委員 王志剛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 104.06.29. 公法字第 1041560563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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