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各機關製作投標須知規定,倘載有招標者與投標者有法律糾紛尚未結案或糾葛未清,不 得參加投標;及有關招標文件有疑義時,解釋權屬招標單位等條款者,請注意有無違反公平 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3.04.07. (83)公貳字第61590號(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83年4月7日
    主旨:有關各機關製作投標須知規定,倘載有招標者與投標者有法律糾紛尚未結案或糾葛未 清,不得參加投標;及有關招標文件有疑義時,解釋權屬招標單位等條款者,請注意 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並請轉知所屬查照。 說明: 一、查現行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常載有「招標者與投標者有法律糾紛 尚未結案或糾葛未清,不得參加投標;及有關招標文件有疑義時,解釋權屬招標單位 等條款」等類似規定,該等規定是否合法,案經監察院以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82) 院台內字第七六六八號函本會依法處理。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第一二七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目前各機關投標須知中常有類似上開規定,雖然該兩項規定要旨在確保招標單位所購 物品或工程之品質與進度,並非針對特定廠商之限制,故是否違法,由於涉及以下問 題,因此必須視具體個案而定。 (一)有關法律糾紛尚未結案或糾葛未清者,不得參加投標部分:因法律糾紛案由萬端 ,未必全與工程有關,縱屬有關,亦未必與工程品質或履約能力有關,故執行時 宜考量該法律案件性質之正當性。 (二)有關招標文件有疑義時,解釋權屬招標單位部分:本規定亦宜視其疑義內容而定 ,若屬招標單位對需求招標物之解釋,則為確保招標者所購物品或招標工程品質 ,招標者於符合現行審計法規下,對招標物品之種類、規格、品質等,應有充分 之解釋權,惟因涉及驗收等後續行為,故仍應儘量事先於投標須知中載明其所需 ,以減少爭議:另若涉及招標程序、資格及權利責任等方面之解釋,則為避免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仍應本於誠信及公平原則,由原招標審議委員會 解釋,或依民事規定申請調解、進行訴訟等第三者認定,不宜盡由招標單位進行 解釋。 三、請轉知所屬對於製作各項投標須知中倘載有前述兩項規定者,應注意有無違反公平交 易法。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 104.06.30 公法字第 1041560553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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