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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業是否為「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訂定聯合定價行為」之適用主體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5.20. (84)公壹字第03561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84年5月20日
主旨:關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業是否為「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訂定聯合定價行為」之適用主
體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北縣土登公字第000一五號函。
二、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係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之事業,自受公平交易法所規
範。至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七款所稱中小企業,依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之標準認定之」,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明定係以
事業種類、資本額、營業額、資產總值等標準區分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土地登記專業
代理人,年營業額在新台幣四仟萬以下,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規定,可認屬中小企業。
三、另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交易相對人團體,依其主要客戶對象應包括消費者保護團體
及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等。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 104.06.29. 公法字第 1041560563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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