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研釋0九八號統一訂定會計師收取酬金之標準,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09.11. 公研釋字第098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9月11日
    受文者:經濟部 主旨:為 貴部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所屬事業於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 報表時,不宜以招標或抑價方式辦理,另就會計師收取酬金之標準可否統一訂定,併 詢本會一案,案經本會第二0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四年五月三日經(84)計八四00八九九0號函。 二、有關會計師收取酬金之標準可否統一訂定一節,查會計師法第三十四條明訂「酬金標 準」為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之一,係屬會計師法明文之強制性規範,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可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三、至於是否不宜以抑價方式辦理一節,按酬金之收取係以會計師全聯會訂定,並函主管 機關財政部備查在案之「酬金標準明細」為準據,其收取之酬金倘在該上、下限費率 範圍內,應無抑價問題之存在。惟若酬金低於下限費率,其適法性宜由主管機關財政 部予以認定。 四、另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若以招標方式辦理,尚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主任委員 王志剛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3.28. 公告發布,自111年10月3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 等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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