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暫緩信用卡交易行為,是否適法及可否執行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9.12. (84)公壹字第07064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84年9月12日
    主旨:貴公會函詢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暫緩信用卡交易行為,是否適法及可否執行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八十四年七月八日北旅(八十四)字第二一八七號函。二、本案前經本會 八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以(八十四)公壹字第0五二二三號函,請 貴公會注意不得違 反公平交易法有關聯合行為之規定,並轉知會員查照辦理在案。 三、函詢事項經提本會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第二0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左: (一)依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 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 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另公平交易 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 ,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本法第七條之其他方 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 共同行為者」,本案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暫緩信用卡交易 行為,核屬有競爭關係之旅行業間,相互約束並擬共同限制持有信用卡交易對象 之刷卡行為。有鑑於國內使用信用卡刷卡交易行為日益普遍,足以影響市場供需 交易行為,該決議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首段「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 虞。 (二)台北市旅行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請各會員旅行社自七月七日起暫緩信用卡交 易行為,復於七月六日召開理事會決議「暫緩拒絕信用卡交易行為」,因仍有違 反公平交易法之虞,本案除已經本會函請注意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聯合行為 之規定,針對該公會來函請釋,應再明確告知該決議有違法之虞,不得執行。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 104.06.29. 公法字第 1041560563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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