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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研釋一0一號為確保車輛性能,採用「正廠」規格料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4.11.18. 公研釋字第1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1月18日
受文者: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
主旨:有關 貴處函請釋示為確保車輛性能及減少煞車失 靈,各類型營業車擬採用原
生產公司檢定認可之「正廠」規格料件是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復如 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84)高車機字第四五五二號函。
二、按參考本會公研釋0五七、0七五號解釋意旨,貴處於辦理是項採購時,若係以私法
行為提供具市場經濟價值之商品或服務為業務或目的,所引起之需求行為,則 貴處
即為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事業,不得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至關於 貴處換修與公
眾安全有關之車輛配件時,以採用「正廠」料件為限者,其限制之要求若有公正客觀
之依據,證實各類型營業車於修護保養時,若不以「正廠」料件換修將危及公眾安全
者,得認有正當理由,惟該限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仍須視個案具
體情況為斷。
主任委員 王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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